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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波申请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李波,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敏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2015)哈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受理了李波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保留申请执行人的追索权,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2015)哈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审理被执行人撤销仲裁裁决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