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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有明与湖北瑞森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明,湖北瑞森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C}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黄有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北瑞森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瑞森柏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南京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留成,瑞森柏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瑞森柏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瑞森柏公司4.3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忠 军代理审判员 ���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 长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华 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