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陈晶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姜喜峰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晶,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姜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陈晶,女,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少华,职务经理。被告:姜喜峰,男,未到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晶诉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姜喜峰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陈晶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2600元由原告陈晶负担。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