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徐令胜与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令胜,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徐令胜被执行人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令胜与被执行人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劳务纠纷靖劳人仲调字[2015]102号人民调解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唯一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执行拍卖中,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待另案执行完毕后拍卖财产款余额申请人可申请再执参与余额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调字[2015]102号人民调解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关 慧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