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国红、杨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国红,杨瑞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负责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红。被告杨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国红、杨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仇利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