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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秀超与王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超,王绍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马秀超。委托代理人张荣芬,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绍杰。委托代理人周国防,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超与王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超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秀超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秀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马秀超负担。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