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秀超与王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超,王绍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马秀超。委托代理人张荣芬,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绍杰。委托代理人周国防,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超与王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超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秀超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秀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马秀超负担。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