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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尉xx诉芦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某,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尉某某,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芦某某。原告尉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尉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芦钰泽(2002年4月30日出生),因被告常酗酒动手,导致感情破裂,2011年及2014年曾两次起诉离婚,后撤诉,但被告仍不改悔,故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0元,房屋依法分割。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2份。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芦某某辩称,同意离婚,房屋依法分割,不知道是否有债务。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芦钰泽(2002年4月30日出生),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纠纷,故原告于2011年、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0月31日,经原告申请在齐齐哈尔市吉利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被告共同财产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劳动技校小区1号楼3单元701室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其价格为242,385.00元。该房尚欠贷款18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其意见予以采纳,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尚属幼年,以由母亲抚育为宜,抚养费数额以双方协商为准,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返还给被告财产折价款,债务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尉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芦钰泽(2002年4月30日出生)由原告尉某某抚育,被告��某某于2015年12月起每月给付芦钰泽抚养费1000.00元,至18周岁止,若18周岁未高中毕业的至高中毕业时止。三、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劳动技校小区1号楼3单元701室房屋归原告尉某某所有,尉某某给付被告芦某某财产折价款121,192.50元。三、共同债务180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9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房屋鉴定费40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汇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人��陪审员施长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