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小建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行政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李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被执行人李小建,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农业劳动者,住重庆市合川区。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建于2013年9月未经批准占用重庆市合川区×××镇×××村6社集体土地2231平方米新建棚房等建构筑物,用于养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合国土房管(处罚告知)(2015)第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限期30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2、并处罚款,按每平方米33元计73623元。同时告知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再次催令被执行人履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梁洪川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