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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81执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黄承杰、陆万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承杰,陆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1481执第14号申请执行人黄承杰,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万锦名城住宅小区4栋1单元303号房。被执行人陆万娇,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承杰与被执行人陆万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万娇工作和生活所在地在崇左市扶绥县,并有固定收入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陆万娇的住所及财产均属于扶绥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将此案委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师审判员  庞 强审判员  何 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陈仕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