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行审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光辉、陆彩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鹿行审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雷雨,局长。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陆某。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强制执行温鹿卫计征字(2015)第04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温鹿卫计征字(2015)第04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陈某、陆某,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1412元。2015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温鹿卫计征字(2015)第04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麻永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