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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新宝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宝,连启发,李启妹,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新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邹光兴,董事长。被告张新宝,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启发,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李启妹,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水娣,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连启灶,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周秀珍,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宝、连启发、李启妹、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8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1419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伟光人民陪审员  巫瑞万人民陪审员  林小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双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