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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湖州铭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范哲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湖州铭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范哲妤,苏云晓,范财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682-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被执行人:湖州铭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范哲妤。被执行人:苏云晓。被执行人:范财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湖吴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云晓、范财法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2号一层[权证号:武康镇3-051216、武康镇3-051215,德清国用(2010)第00164986号、德清国用(2010)第00164985号],以清偿债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云晓、范财法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4号、6号一层及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4号、6号二至四层[权证号:武康镇3-051245、武康镇3-051244、武康镇3-051242、武康镇3-051243,德清国用(2010)第00164987号、德清国用(2010)第00164988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