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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娜娜、周以斌等与徐杨、淮安市淮阴区永盛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娜娜,周以斌,孙林,周许清,徐杨,淮安市淮阴区永盛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2213号申请执行人许娜娜,农民。申请执行人周以斌,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林,农民。申请执行人周许清,幼儿。被执行人徐杨,驾驶员。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永盛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小营营西桥西侧。法定代表人夏如坤,该公司总经理。许娜娜、周以斌、孙林、周许清与徐杨、淮安市淮阴区永盛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淮中民终字第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永盛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许娜娜、周以斌、孙林、周许清118703元;被执行人徐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许娜娜、周以斌、孙林、周许清553947元。因被执行人徐杨、淮安市淮阴区永盛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娜娜、周以斌、孙林、周许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淮安市淮阴区永盛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杨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徐杨的房屋已被中院查封。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许娜娜、周以斌、孙林、周许清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娜娜、周以斌、孙林、周许清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信息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许娜娜、周以斌、孙林、周许清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杨、淮安市淮阴区永盛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徐杨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娜娜、周以斌、孙林、周许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