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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敖某甲与敖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甲,敖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敖某甲,男,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敖某乙,女,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了原告敖某甲诉被告敖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敖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敖某甲负担。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