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敖某甲与敖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甲,敖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敖某甲,男,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敖某乙,女,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了原告敖某甲诉被告敖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敖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敖某甲负担。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