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民一初字第02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汪令锋与余百胜、余海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令锋,余百胜,余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285-1号原告:汪令锋,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余百胜,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余海林,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潜民一初字第022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汪令锋申请解除对被告余海林的房产及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余海林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天柱山大市场商品房(产权证号:潜梅城字第29419号、潜梅城字第29420号、潜梅城字第5272号)的查封;解除对被告余海林皖H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