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执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安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吴加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城南新区安安汽车租赁服务部,吴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兴执字第207-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安安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耿伙六组。被执行人吴加强,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安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吴加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执字第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