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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侯素清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67号罪犯侯素清,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了(2011)平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素清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民事赔偿76888.6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阳刑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侯素清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93.3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杂工岗位,能够服从分配,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多次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素清的刑期从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6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7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7月13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侯素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素清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