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吴洪茂与宜兴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茂,宜兴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吴洪茂。被告宜兴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通贞观路75号。法定代表人谈永飞,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茂与被告宜兴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吴洪茂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吴洪茂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洪茂撤回对宜兴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吴洪茂负担。审判员  金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