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华丽恋、余金福与余金福、余文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丽恋,余金福,余文美,朱阿金,余胡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华丽恋。委托代理人:石峰、林云福。被告:余金福。被告:余文美。被告:朱阿金。被告:余胡杰。法定代理人:余文美,系余胡杰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丽恋诉被告余金福、余文美、朱阿金、余胡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丽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丽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丽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丽恋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