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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执字第00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盘山县东郭粮库与被执行人丁学革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山县东郭粮库,丁学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县执字第00405—1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东郭粮库,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东郭镇。被执行人丁学革,男,1972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盘山县东郭粮库与被执行人丁学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学革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盘山县东郭粮库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43554元���案件受理费3690.45元、执行费5054元,合计352298.4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学革与宁春艳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丁学革的配偶宁春艳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执行人丁学革或宁春艳银行存款352298.45;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二、拍卖、变卖被查封、���结、扣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刘姝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