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蒋辉朋与被告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辉朋,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李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07号原告蒋辉朋,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修,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法明。委托代理人康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野,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辉朋与被告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00元,减半收取80900元,由原告蒋辉朋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和平人民陪审员  谢 峰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附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