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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知行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新文越婴童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知行字第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文越婴童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4C1。法定代表人:蒋一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柏荣,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银谷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艳,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王丽颖,该委员会审查员。一审第三人:株式会社利其尔。住所地:日本国富山市水桥樱木136番地。法定代表人:莲池浩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文蕴,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金成哲,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再审申请人新文越婴童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株式会社利其尔(简称株式会社利其尔)发明专利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3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文越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防止容器由于内压上升引起液体从吸引口喷出的结构是通气孔而不是阀芯,设置阀芯的目的是为了封闭通气孔,无论是第一阀芯还是第二阀芯,其有益效果是为了保持容器处于封闭状态以防止液体从该阀座的通气孔中洒出,并且保障容器内液体的干净卫生。而无效决定和一、二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滑块上设置的两个阀芯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第一个阀芯的作用在于吸引管伸长之前阀芯与阀座抵接,防止由于内压上升引起的饮料从吸引口喷出,另一个阀芯的作用在于吸引管伸长之后阀芯与阀座抵接,保持饮料容器处于封闭状态以防止液体从该阀座的通气孔中洒出,并且保障容器内饮料的干净卫生。如果按照无效决定和一、二审判决的认定,若将本专利产品中的2个滤芯全部去掉,只剩下通气孔,本专利在去掉第一个滤芯后将必然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之一:防止由于内压上升引起的饮料从吸引口喷出,而只能实现保持饮料容器处于封闭状态以防止液体从该阀座的通气孔中洒出,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应该知道,只要有空气孔的存在,就能够实现防止由内压上升引起的饮料从吸引口喷出这一目的,因此,无效决定和一、二审判决中关于两个阀芯的作用的认定是错误的。因此,权利要求2的两个阀芯具有相同的作用,且与证据1-3中阀芯的作用相同。证据1-2与证据1-3相结合,在吸引管弯曲的时候设置有阀芯用于防止液体从通气孔流出,当吸引管处于伸直状态时,液体也会从通气孔流出,在滑块上设置一个同样的阀芯用于防止液体流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想到的。证据1-2与1-3的结合完全给出了这种技术启示。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与1-3的结合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称:本专利通过通气孔和第一个阀芯的共同作用来实现防止由于内压上升引起的饮料从吸引口喷出,以及通过通气孔和第二个阀芯的共同作用来实现防止液体从该阀座的通气孔中洒出,并且保障容器内饮料的干净卫生,两个阀芯所起的作用不同。株式会社利其尔提交意见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在利用滑块滑动使吸引管弯曲到伸长的同时,通气孔从关闭到打开再到关闭,存在三个不同的状态:第一状态,在吸饮管弯曲后的状态,第一阀芯22与阀座相抵接,密封通气孔,从而防止杯内液体从通气孔中漏出;第二状态,随着滑块的滑动,第一阀芯22与阀座21首先分离,从而打开通气孔,使被内外压力平衡,从而有效防止吸引管伸长时热液体从吸饮管中喷出;第三状态,在吸饮管伸长后的状态,第二阀芯23与阀座21相抵结,再次遮断通气孔,此时吸饮食,容器内部会形成负压,在外部大气压的作用下,饮料不容易从容器内流出,可以有效防止饮料意外流出。证据1-2没有在吸管杯盖上设置通气孔,所以如果在杯内装热液体,会在杯内产生压力,直接使弯曲的吸饮管伸长,打开吸饮管,那么杯内压力的作用下,热液体从吸饮管喷出。因此,证据1-2中存在上述缺陷,但没有意识到该缺陷,也没有启示如何克服该缺陷。证据1-3中扇形体的两个突起在吸管伸长时已远离气孔,根本不可能在扇形体设置另一个突起,在吸管伸长时再次关闭通气孔,而且证据1-3设置通气孔的作用是为了避免液体通过吸管20被抽取的过程中破裂。本专利滑块、第一阀芯、阀座、吸管、弯曲支点部件等这样有机结合的结构,起到了防止由于内压上升引起的饮料从吸饮口喷出的作用,再审申请人主张只采用通气孔就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观点是毫无道理的。请求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及无效决定。本院认为: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滑块至少在两处具有阀芯;在利用滑块的滑动操作使吸饮管弯曲后的状态和使吸饮管伸长后的状态下阀芯与阀座抵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这两个阀芯分别在滑块关闭吸饮管完全弯曲的状态和滑块打开吸饮管伸长的状态下,均与阀座抵接,遮断通气孔,而在吸饮管完全弯曲和伸长之间的过程中,两个阀芯与通气孔不抵接,通气孔连通。即在利用滑块滑动使吸饮管完全弯曲到伸长的过程中,通气孔从关闭到打开再到关闭。在吸饮孔弯曲的状态下,阀芯22与阀座21相抵接,遮断通气孔21a,通气孔21a关闭,防止液体从通气孔21a中漏出,在滑块开始打开且吸饮管伸长之间的状态下,通气孔连通并降低升压后的内部压力,而后吸饮管伸长,并连通其内部通道。因此,即使装有温热的饮料,液体饮料也不会从吸饮口意外喷出。而在滑块完全打开、吸饮管伸长了的状态下,阀芯也与阀座地抵接,故在吸饮过程中饮料不会从通气孔意外漏出。由此可见,本专利中滑块上设置的两个阀芯所起的作用不同,在滑块完全关闭吸饮管弯曲至滑块全开吸饮管伸长的过程,即吸引管弯曲时阀芯与阀座抵接到吸饮管伸长之前阀芯与阀座脱离的过程中,在第一个阀芯和通气孔的共同作用下,防止由于内压上升引起的饮料从吸饮口喷出,在吸饮管伸长之后在第二个阀芯和通气孔的共同作用下阀芯与阀座抵接,保持饮料容器处于封闭状态以防止液体从该阀座的通气孔中洒出,并且保障容器内饮料的干净卫生,本专利中利用滑块的滑动同时实现上述两个功能。证据1-3的图9虽然公开了扇形体端面上设置有两个突起12,然而两处突起12的位置均设置在扇形体6的侧壁上,该位置的设置决定了它们只能利用扇形体6的滑动操作使吸饮管在弯曲的状态下与通气孔14抵接,而不能如本专利中的阀芯既在吸饮管弯曲的状态下又在吸饮管伸长后的状态下与阀座抵接,故证据1-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特征“在利用滑块的滑动操作使吸饮管弯曲后的状态和使吸饮管伸长后的状态下阀芯与阀座抵接”,也未给出在吸管弯曲和伸长的状态下均能关闭通气孔的技术启示。可见,滑块上两处阀芯的设置并不仅仅是数量和排列方式上的变化,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新文越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滑块上同时设置两处阀芯以实现上述不同作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两处阀芯的设置,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在吸管伸长之前能防止液体喷出,在吸管伸长之后能防止液体洒出的技术效果。因此,二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1-3结合以及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新文越公司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关于新文越公司认为只要容器上存在通气孔,且该通气孔处于连通状态,那么无论是否有阀芯,该容器就不会因为内压的上升而引起液体从吸饮口喷出。本院认为:本专利是通过通气孔和第一个阀芯的共同作用来实现防止由于内压上升引起的饮料从吸饮口喷出,以及通过通气孔和第二个阀芯的共同作用来显示防止液体从该阀座的通气孔中洒出,并且保障容器内饮料的干净卫生,不仅仅是指通过通气孔来实现该作用。综上,新文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文越婴童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剑审 判 员 朱 理代理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睿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