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郑兴雨申请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雨,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郑兴雨,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24号。法定代表人李锡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兴雨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的被执行人房产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止,被执行人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郑兴雨违约金65827.61元,案件受理费1446元共计67273.61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房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