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南马欧特福超市与蔡望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南马欧特福超市,蔡望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东阳市南马欧特福超市。经营者:徐光贤。委托代理人:陈正春。被告:蔡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南马欧特福超市与被告蔡望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东阳市南马欧特福超市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东阳市南马欧特福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南马欧特福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2元,减半收取2536元,由原告东阳市南马欧特福超市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