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杰与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杰,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529号原告熊杰,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1号,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赛迪路1号中冶赛迪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0280184-2。法定代表人余朝晖,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茂平,男,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缨缨,女,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公司员工。原告熊杰诉被告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杰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熊杰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熊杰负担。审判员 张晓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仕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