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华帅与武汉和创鑫美家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帅,武汉和创鑫美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77号原告何华帅。被告武汉和创鑫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刘军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帅与被告武汉和创鑫美家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华帅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华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华帅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