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晓兴与刘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兴,刘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319号原告刘晓兴,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山,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超,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唐海镇新城大街东段北侧。负责人阴明明,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30号与解放南路交口宏展大厦8楼801.负责人付兴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定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