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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淅川县红森铁业有限公司、吕少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淅川县红森铁业有限公司,吕少宏,吕凯,李向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金初字第87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法定代表人吴岩,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现志、王海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淅川县红森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少宏,任总经理职务。被告吕少宏,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河南省淅川县。被告吕凯,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志,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向东,女,汉族,1984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淅川县红森铁业有限公司、吕少宏、吕凯、李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吕少宏利用伪造的房屋抵押权证骗取贷款,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退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靖玥审判员  殷玉伟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宛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