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忠诉被告曹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王立忠,曹艳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王立忠,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告曹艳彬,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原告王立忠诉被告曹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艳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忠诉称:被告曹艳彬在他处赊购了共计价值8,680元的玉米种子,并承诺于2014年4月1日还款,但被告至今未给付,经他多次索要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要��被告偿还欠款8,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据一张,用以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1日在他处赊购价值8,680元的玉米种子。被告曹艳彬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未做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曹艳彬因春耕生产需要于2013年4月1日在原告王立忠处赊购了价值8,680元的玉米种子,并为原告王立忠出具欠据一张,并约定2014年4月1日还款,据中未约定利率。欠款到期后,原告王立忠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曹艳彬一直未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曹艳彬赊购原告玉米种子欠款,理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其不如此是违法的,原告诉讼有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艳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王立忠借款本金8,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率。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五���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