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洛阳市方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桂红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方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38号申请人洛阳市方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铁门沟头村。法定代表人王桂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元刚,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洛阳市方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慎丢失苏州银行虎丘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7050193),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11日27日以经核对该承兑汇票实际已从该公司正常转出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方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娟霞审判员 姚翊贤审判员 卞惠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