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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开森与刘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开森,刘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726-1号申请人张开森。被申请人刘文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开森诉被申请人刘文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申请人同意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文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客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阚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