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梁某甲,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梁某乙,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以与被告梁某乙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国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永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