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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5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鑫瑶鞋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线桥三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瑶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线桥三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386号原告杭州鑫瑶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浦阳镇江西俞村。法定代表人俞新祥。被告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线桥三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风路新风里6号。法定代表人赵再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瑶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线桥三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鑫瑶鞋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线桥三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鑫瑶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线桥三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鑫瑶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