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上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上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上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36号西典家园DS1栋1-2层2号。法定代表人杨季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富公路。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富公路。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上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土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上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