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万超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万超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虎踞路51号。负责人周隽。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万超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紫竹林1号1幢2-101室。法定代表人万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万超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万超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已不经营,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9066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鼓商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张怀建执行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