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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游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185号原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临湘市看守所。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游某不服,提出上诉。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游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游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游某撤回上诉。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琼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