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喻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958号原告喻某某,女,193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张某甲,男,193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某乙,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张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喻某某,张某甲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