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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喻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958号原告喻某某,女,193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张某甲,男,193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某乙,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张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喻某某,张某甲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