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致远,丁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68号申请执行人丁致远。被执行人丁纪。申请执行人丁致远与被执行人丁纪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东仓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丁纪从2011年7月起至申请执行人丁致远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此款于每年的1月、7月之前各给付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证券、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除扣划被执行人丁纪的银行存款账户2100元(含执行费50元)外,本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已委托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纪的银行存款账户2100元(含执行费5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仓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厚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