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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张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富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淄博信誉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张法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富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县汊沽港镇。被执行人淄博信誉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34号。本院在执行天津富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淄博信誉保健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协议欠款纠纷一案中,尚有3166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1997)武经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