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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伟民申请执行脱镇隆、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民,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脱镇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民。被执行人: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脱镇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4)昭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脱镇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即缴纳案件款23370元;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负担诉讼费192元,执行费250.5元。但被执行人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脱镇隆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昭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昭苏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昭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3812.5元(其中案件款23370元,诉讼费192元,执行费25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特  布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阿斯哈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鹏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