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白光建与王振军、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光建,王振军,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临朐恒晖建材有限公司,汪亮,临朐正源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白光建。被执行人王振军,工作单位: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东镇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振军,经理。被执行人临朐恒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榆中路。法定代表人汪亮,经理。被执行人汪亮。被执行人临朐正源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曾家洼东。法定代表人陈明海,经理。被执行人陈明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光建与被执行人王振军、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临朐恒晖建材有限公司、汪亮、临朐正源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文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