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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英与被执行人辽宁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英,辽宁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英,女,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辽宁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春英与被执行人辽宁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辽宁腾鸿农产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喜恒铭执行员  于 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相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