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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关礼厚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滁州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礼厚,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滁州石油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14号原告:关礼厚,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滁州石油分公司,住址地安徽省滁州市,其他信息不详。负责人:殷保桥,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礼厚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滁州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关礼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礼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礼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礼厚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国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