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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文双与国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双,国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双。被执行人:国成龙。申请执行人刘文双与被执行人国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姬荣德审 判 员  王 波审 判 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