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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湖北亿利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宝丰路支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亿利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宝丰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630号申请人湖北亿利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景区武汉市东湖碧波宾馆内。法定代表人陆宝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晏(一般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寅(一般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46号。负责人彭景平,行长。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宝丰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57号。负责人李绪政,行长。申请人湖北亿利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申请人湖北亿利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77864.94元。申请人湖北亿利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亿利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湖北亿利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77864.9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