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范会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会杰,赵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037-1号申请执行人范会杰。被执行人赵京民。申请执行人范会杰与被执行人赵京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栖执字第10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京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6228480268545990676号账户存款18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京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山路分理处6228480268545990676号账户存款1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