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荣兵与马运军、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荣兵,马运军,王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44号申请执行人:蒋荣兵,男,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马运军,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王小玲,女,1974年2月18日,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蒋荣兵与马运军、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