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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滨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地同住址郑州市。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9月1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9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1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卫红,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5)第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系河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三分队分队长,负责管教工作。2015年8月4日,梁某某在巡查值班过程中,因处理其他工作,擅自脱离巡查值班岗位,未能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未亲自清点罪犯人数、未亲自组织罪犯洗漱,致使罪犯辛某某趁洗漱混乱之际,脱离互监组单独行动,躲进监舍内自缢死亡。2015年8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巡查职责,致使一名罪犯自缢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对被告人梁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没有异议,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案发当天被告人梁某某履行了大部分职责,从客观方面看其犯玩忽职守的行为情节较轻。二、被告人梁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被告人有悔罪行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表示了深深的自责和忏悔。四、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前无前科,自参加工作以来,工作认真踏实、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团结群众,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希望自己早日回归岗位,用勤劳的工作弥补过失。综合以上意见,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系河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三分队分队长,负责管教工作。2015年8月4日,梁某某在巡查值班过程中,因处理其他工作,擅自脱离巡查值班岗位,未能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未亲自清点罪犯人数、未亲自组织罪犯洗漱,致使罪犯辛某某趁洗漱混乱之际,脱离互监组单独行动,躲进监舍内自缢死亡。2015年8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成年。(2)河南省女子监狱政治处证明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管教工作。(3)河南省监狱狱政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监狱人民警察执勤规范、河南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规定各1份证明:河南省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巡查警察清点罪犯人数、检查罪犯互监组落实情况等工作职责;监区值班人民警察应亲自清点罪犯人数、检查罪犯监督岗在位及履行职责情况。严禁罪犯脱离互监组擅自行动。(4)干警巡查及清点人数情况登记表证明:案发当天下午16时10分至17时在车间车间处理罪犯李学兰余百花打架事宜。17时整点未巡查。二、证人证言(1)证人孟某某证言1份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四点多,监区坐班人员(犯人)开监舍门后,她与辛某某一起回监舍拿洗漱用品,辛某某送她来到洗漱间,她去洗澡,辛某某没洗,等她洗完回来监舍门开开后,她在监舍发现辛某某已经上吊。当天巡查干部没有点名。(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1份证明:她是案发当天犯人监督岗,下午4点10分她去干部梁某某处拿到钥匙给犯人开监舍门让犯人去洗漱,等犯人拿过洗漱用品后,她从门窗户看没有人就将监舍门锁上。下午5点20分开监舍门,后听到吵吵发现出事了干部往外抬人。案发当天去开门时关不不在场。(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1份证明:平常见到一般都是坐班的犯人拿钥匙开关监舍门(包括下午洗漱开关门),案发当天开关门的也是坐班犯人而不是监狱干部。平常互监组在洗漱时可能不在一起,比较乱,起不到监督作用,她与辛某某是一个互监组,案发当天洗漱时就不在一起,后来听到吵闹声才知道辛某某上吊了。(4)袁某某的证言1份证明:证言内容与证人丁某某基本一致,相互印证。(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1份证明:与前两个证人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洗漱时干部没有巡查,不再场。(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1份证明:巡查干警按规定应每小时一巡查,亲自清点人数、查看监舍。(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1份证明:巡查干警按规定应每小时一巡查,亲自清点人数、查看监区现场、空房间等重点部位。与王某某证言印证。监区在罪犯洗漱管理上有漏洞,没有干警组织管理,只是由干警巡查,洗漱时互监组制度落实的不好。(8)证人耿某某的证言1份证明:巡查干警按规定应每小时一巡查,亲自清点人数、查看监区现场、监舍等重点部位。与以上两人证言印证。所以活动都应以互监组形式进行,严禁罪犯脱离互监组,单独行动。(9)证人任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1份证明:2015年8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向其单位有关负责人投案。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2次供述与辩解,1份亲笔供词(情况说明)证明:供认2015年8月4日案发当天,是她巡查值班,应该整点亲自巡查,清点留在监区的罪犯人数,查看大厅、监舍等重点部位有无异常,应该组织罪犯洗漱,严禁罪犯脱离互监组单独行动。但她因为忙其他的工作,没有严格执行巡查规定,没有亲自巡查,没有亲自清点人数,查看监舍,组织犯人洗漱,使得犯人脱离互监组。下班之前都没有发现罪犯辛某某自杀。四、鉴定意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析意见书(新市检技(2015)1号)一份分析认为死者辛某某符合缢死的特征。五、勘验、检查等笔录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勘验检查笔录(新市检技勘(2015)2号)证明:对六监区,及死者辛某某所在监舍等勘验检查情况。监舍内有六张上下铺。死亡位置位于门后东侧北数第一床铺,该床铺北外侧系一长袖囚服上衣。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河南省女子监狱监区监控录像光盘1张。证明:案发当天下午约4时至6时六监区的情况。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巡查职责,致使一名罪犯自缢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成立,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由于处理其他工作脱离巡查值班岗位,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及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贾喜庆审判员  张子超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