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杨其来、栾红旭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其来,栾红旭,邱冬云,栾红辉,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其来,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任士凯,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红旭,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桦南镇新建社区三委,公民身份证号23082219730316611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冬云,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桦南镇新建社区三委,公民身份证号230822196912196125。委托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红辉,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桦南镇铁西街四委*组,公民身份证号230822196909166128。原审第三人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杨其来与被上诉人栾红旭、邱冬云、栾红辉、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2015)桦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杨其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银冰审 判 员 姜广武代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婧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