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德明、郑根清与常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明,郑根清,常山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378号原告:黄德明,农民。原告:郑根清,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强相银,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南滨江路6-1号。法定代表人:饶祖华,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郑荣云,该医院医师。委托代理人:李子仙,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明、郑根清与被告常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明、郑根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缓交),由原告黄德明、郑根清负担。审 判 长 梁 丛代理审判员 范建平人民陪审员 蒋芝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