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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德明、郑根清与常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明,郑根清,常山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378号原告:黄德明,农民。原告:郑根清,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强相银,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南滨江路6-1号。法定代表人:饶祖华,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郑荣云,该医院医师。委托代理人:李子仙,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明、郑根清与被告常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明、郑根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缓交),由原告黄德明、郑根清负担。审 判 长  梁 丛代理审判员  范建平人民陪审员  蒋芝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晓林 微信公众号“”